第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基础情况调查和环境状况评价,饮用水水源污染负荷控制,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补充划分等。

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水源建设、水源保护、水源涵养以及监控设施和应急措施等。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