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南繁登记具体办法由省南繁管理机构制定。南繁单位和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繁代制种子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自书面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委托协议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