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南繁基地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并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南繁管理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试验管理,逐步将南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试验纳入生物育种专区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