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南繁基地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并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南繁管理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试验管理,逐步将南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试验纳入生物育种专区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