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南繁登记具体办法由省南繁管理机构制定。

南繁单位和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繁代制种子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自书面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委托协议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