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在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提供南繁科研育种用地的农民和相关国有土地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南繁单位和南繁建设运营单位劳务用工应当优先安排供地农民和相关国有土地承包人。

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供地农民和相关国有土地承包人的转岗培训,培养服务南繁的高技能新型职业农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