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省和市县(区)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各级河长、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河长、湖长公示牌应当在河湖岸边显著和特殊位置竖立,载明河长、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各级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更新。河湖管理保护有关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