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和市县(区)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各级河长、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河长、湖长公示牌应当在河湖岸边显著和特殊位置竖立,载明河长、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各级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更新。

河湖管理保护有关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