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河湖管理保护问题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向河长、湖长投诉、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