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规划、建设、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