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