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