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民间文化团体、文化人才等社会力量的特长和作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