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