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天津市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