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松山战役战场遗址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破坏松山战役战场遗址行为的权利。对在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