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松山战役战场遗址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破坏松山战役战场遗址行为的权利。对在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