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龙陵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管理措施;

(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和保护管理措施;

(三)开展日常管护、巡查活动;

(四)受理举报,依法查处破坏、损毁遗址的违法行为;

(五)做好经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修缮、迁移、重建工作;

(六)树立标志说明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桩并建立档案;

(七)组织开展松山战役历史、文化研究;

(八)完成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龙陵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