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在行车设施上丢弃物品,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六)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实施抛锚、拖锚等活动;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九)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