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拒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