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