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在行车设施上丢弃物品,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六)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实施抛锚、拖锚等活动;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九)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