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