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