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损坏、改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