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禁止下列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二)侵占、哄抢、盗窃电信设施;(三)擅自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四)接入通信系统取电;(五)向电信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六)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摇晃拉线、攀爬杆塔;(七)其他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