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电信设施产权人需要进入电信设施所在场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时,场所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