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