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