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并采取电磁辐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电磁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建成投入运行的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