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并采取电磁辐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电磁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建成投入运行的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