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并满足建筑物的荷载等条件,保证民用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电信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