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服务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公共区域,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无偿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接入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