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