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光纤到户电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