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五章 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传统知识、方法和技能的调查、收集、整理、保护。鼓励涉及生物多样性利用的民族传统知识、技能依法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等,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应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