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五章 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公平、公正分享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及基层群众参与分享生物多样性惠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