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走廊等空间进行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浇灌、清理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