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