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允许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上,应当按照路面指示方式停放车辆。

不得以摆放物品、清洗车辆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