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十八条有效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得占用、损坏绿地,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住宅小区内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