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得占用、损坏绿地,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住宅小区内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