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十六条有效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应当低速通过。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得滞留、嬉闹,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安全通行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其他车辆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