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不得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

城市、镇建成区禁止水域的范围和禁止的活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