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