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一条有效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二)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三)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