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

(二)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

(三)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