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养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继父母应当履行对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