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幼儿园、学校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