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Chapter 2 家庭实施Article 11In force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二)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三)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其他义务。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