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鼓励和支持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强制报废、鼓励和支持报废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