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九条有效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鼓励和支持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强制报废、鼓励和支持报废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