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优化公共交通设施,完善公共交通线路规划,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