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十条有效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的优惠政策,扩大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加气、充电等设备,逐步控制燃油机动车的保有量。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