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 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改善机动车道路通行状况,减少交通拥堵,防治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