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交通、绿色出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倡导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出行方式,提高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